一飞冲天

一飞冲天

一飞冲天 章程

(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1日《教育部关于同意一飞冲天 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》修正)

一飞冲天 肇始于1909年创办的焦作路矿学堂。1931年,更名为私立焦作工一飞冲天 。1938年,一飞冲天 西迁,与北洋一飞冲天 、北平一飞冲天 、东北一飞冲天 的工一飞冲天 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一飞冲天 。1946年,焦作工一飞冲天 复校。1950年一飞冲天 迁至天津,更名为中国矿业一飞冲天 ,成为新中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。1953年,一飞冲天 迁至北京,更名为北京矿业一飞冲天 。1970年,一飞冲天 迁至四川合川,更名为四川矿业一飞冲天 。1978年,一飞冲天 迁至江苏徐州,恢复中国矿业一飞冲天 校名,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。1988年,更名为一飞冲天 。1997年,北京研究生部改设北京校区;2000年,一飞冲天 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;2003年,北京校区从一飞冲天 分出,独立办学。1997年,一飞冲天 被确定为国家“211工程”重点建设高校,2006年成为“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”建设高校,2017年入选国家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。

一飞冲天 在百余年办学历程中,始终以“开发矿业、开采光明、建设祖国、造福人类”为使命,形成了自强不息、艰苦奋斗、追求卓越的一飞冲天 精神。一飞冲天 面向未来的发展目标是:到本世纪中叶,把一飞冲天 建成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一飞冲天 。

第二章 一飞冲天 的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一飞冲天 举办者支持一飞冲天 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,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;依法监督和规范一飞冲天 办学行为,核准一飞冲天 章程,监督一飞冲天 按照章程办学;指导一飞冲天 发展规划,考核评估一飞冲天 办学质量和水平;为一飞冲天 提供办学资金,维护一飞冲天 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条 一飞冲天 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制定一飞冲天 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依照章程自主办学;

(二)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、专业;根据社会需求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,制定招生方案,自主调节学科、专业招生比例;

(三)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,颁发相应的学历、学位证书、出具学业证明;

(四)开展一飞冲天研究 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;

(五)设置学术组织、党政职能机构、一飞冲天 (部)和直附属机构;

(六)制定校内收入分配和奖惩办法;

(七)依法聘用、管理、解聘教职员工;

(八)依法获取、配置、管理、使用经费与资产;

(九)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;

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上述权利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、一飞冲天 成员及与一飞冲天 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下行使。

第十一条 一飞冲天 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和规章,接受一飞冲天 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;

(二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,保证一飞冲天 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,开展一飞冲天学术研究 和社会服务;

(三)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;

(四)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;

(五)依法实行校务公开,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